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2009.10.21 03:53 am
國稅局查稅指向年輕「貴族」,據指出,國稅局鎖定20歲到25歲甫成年的民眾,清查其名下資產,若年紀輕輕卻擁有鉅額財富,財產來源將被調查,非自力賺取者,將被補課贈與稅。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2009.10.21 03:53 am
國稅局查稅指向年輕「貴族」,據指出,國稅局鎖定20歲到25歲甫成年的民眾,清查其名下資產,若年紀輕輕卻擁有鉅額財富,財產來源將被調查,非自力賺取者,將被補課贈與稅。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葉慧心/專題報導】2009.10.19 03:57 am
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擾攘不休,壽險業者與賦稅機關始終無法打破認知上的差異,雙方深陷雞同鴨講局面,這場稅賦大戰,將牽動台灣會不會引爆另一波外商壽險公司「出走潮」。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】2009.10.16 03:41 am
行政院會昨(15)日通過「稅捐稽徵法」修正草案,刪除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,罰鍰處分不用強制執行的規定,也就是未來民眾逃漏稅被罰,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,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。
‧聯合理財網 2009/10/15【經濟日報╱呂旭明】
羅倫家(化名)的妻子兩年前過世,他獨自扶養六歲的女兒和四歲的兒子,父兼母職又需工作,相當辛苦。周雲香(化名)是羅倫家的部屬,她在美國長大,學成後返台任職,因為工作能力強、為人親和,許多同事都很喜歡她,羅倫家也對她心生好感,在2007年期間,陸續贈送她珠寶、豪華車子,而周雲香收到禮物後,也不置可否、態度模糊。若羅倫家對周雲香的贈與行為,未向國稅局主動申報,是否會引起稅務上的問題?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2009.10.13 03:08 am
藉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財產給子女,避稅手法再翻新,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「先贈地再合賣」的假藉公設地移轉財產案件,補稅金額將2,700萬元。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╱台北報導】2009.10.13 03:08 am
台北市國稅局轄內最近發查獲一起遺產稅案例,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已成植物人,因子女使用甲君名義簽訂租賃契約,又不能證明租金的用途,結果甲君生前兩年期間的租金收入900萬餘元,仍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補稅。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林庭瑤、劉煥彥、林則宏/台北報導】2009.10.12 09:37 am
政府明年起將針對國人海外所得課稅,引發部分長年旅居海外僑商的疑慮,甚至揚言為避免日後遭台灣政府追查財產,將不惜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註銷在台戶籍。
2009/10/08 10:01【撰文/賴雅淳/本文摘錄自《Money錢》2009年10月號】
明(2010)年開始,境外基金要納入海外所得課稅,這個稅制引起基金投資人恐慌!其實不用太擔心,因為要被課到稅,可不是這麼容易,而且也有解套方法。
【聯合報╱記者賴昭穎/台北報導】2009.10.07 03:23 am
有錢人為了節稅,經常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。財政部長李述德已決定堵住這個節稅管道,規定未來買公設地抵稅,只能以公設地價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抵繳,近日可望發布實施。
【經濟日報╱稅務法務】2009.10.06 03:33 am
台南市民吳老先生來電詢問:其兒子最近因所服務的公司結束營業,以致在家待業,他想替其子償還其房屋全部貸款,以減輕其負擔,如此有無涉及贈與稅?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2009.10.06 03:33 am
金管會擬開放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(ECB)等有價證券,財政部指出,由於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ECB或存託憑證,買賣均在國外完成,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海外所得,明(99)年起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。
2009-10-6 〔自由時報/記者廖千瑩/台北報導〕
明年起,海外所得將納入最低稅負制範圍,引發投資人對境外基金課稅的疑慮。一項針對理財專員的調查顯示,五成六的理專認為,確實會影響民眾對境外基金的投資意願,因為台灣投資人只要遇到課稅問題,就會產生規避心態。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╱台北報導】2009.10.05 04:19 am
公司行號為慰勞員工的辛勞,多數在中秋節都發放獎金或禮品。但歡度中秋後,別忘記給付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,只要金額超過2,000元,公司都應該盡到扣繳申報的義務。
更新日期:2009/10/03 10:02
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3日電)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民眾甲君將資金匯到香港他人帳戶,最後匯到甲君之子的帳戶,北區國稅局依法核課贈與稅額新台幣7200萬元並加處1倍罰鍰,連補帶罰達1.44億元。
(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29 15:47:44)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,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將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,贈與給兄弟姊妹或媳婦,是否可以免課贈與稅?
該所表示,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,需贈與給配偶、直系血親親屬(如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),方可以免徵贈與稅;因兄弟姊妹或媳婦,並非屬於直系血親之親屬,依法仍需課徵贈與稅。至於農業用地部分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,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,且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者,即可免徵贈與稅,因此將農業用地贈與給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都可以免稅,若是贈與給媳婦,因媳婦並非民法所規定之繼承人,並無免稅規定之適用,因此亦需課徵贈與稅。
2009-09-30 中國時報 【陳怡慈/台北報導】
個人海外所得明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課稅,境外基金投資壓力倍增,中信銀理財規畫部協理張冠雄指出,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內無需申報,建議民眾可以每次贖回99萬元方式規避申報,但須留意複利效果將因此消減。